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43號
TCDV,112,司拍,143,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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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劉家鈺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王美玉

王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7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     、所生之利息、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1年7月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於清償日期未受清償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至清償日為止。
(九)違約金:於清償日期未受清償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臺 幣貳拾元計算至清償日為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美玉王美金,債務額比例     :全部。
  嗣債務人王美玉王美金於民國111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簽發面 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到期日未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 1紙,予聲請人收執。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為付款提 示不獲給付,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00,000元、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 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 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仁平 1147 143 全 部 (王美玉2分之1、 王美金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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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