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李霽曄
相 對 人 石燕宗
債 務 人 林立騰即林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石春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3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據、借款 、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貼現、承兌、墊款、買 入光票、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3月13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 5%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立騰即林文隆,債務額比例 :全部。
嗣債務人林立騰即林文隆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 國117年3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2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19,616元及利息、及 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立騰即林文隆於民國107年5月間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之信用卡帳款為新臺 幣52,546元,及其利息等。而第三人石春月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因其業已死亡,於民國110年7月1日因分割繼承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石燕宗,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 帳務資料查詢單、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 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肚區 萬陵段 511 131.93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8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數:2層 一層:40.7 二層:48.2 合計:88.9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