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雅德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雲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5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 1,124,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