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152號
TCDV,112,司促,18152,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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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15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列廖學志沈玉雲為乙○○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
因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聲請支付命令時,乙○○業已成年,
毋須記載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
借款與狀附宣示筆錄為詐欺事件不相符。)。
㈢提出債權人甲○○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借據,
貸與人為司徒落塵,與債權人不相符。)。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09,500元是否正確?並陳報請求金
額409,500元之計算式(因與狀附少年法庭宣示筆錄,甲○
○匯款金額「398,695元」不相符。)。
㈤提出約定清償期為111年10月1日之釋明資料。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10月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
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㈦提出匯款至乙○○指定帳戶新臺幣398,695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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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