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031號
TCDV,112,司促,18031,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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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晏辰郭哲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07月26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10年10月0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
、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
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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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