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13號
債 權 人 洪僑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品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黃品達」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員工薪資單
抬頭為台灣快樂列車協會不相符;如欲變更債務人請提出
台灣快樂列車協會之設立登記及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法
定代理人釋明文件。)
㈢陳報請求金額135,816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