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
債 權 人 大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繼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詹
昀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法定代理人詹昀融與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聲請狀所附合約書記載
並未表明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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