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09號
債 權 人 張冬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恩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費用金額新臺幣367000元之計算式為何?。
㈡陳報利息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6月15
日。
㈣確認請求遲延利息百分之五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請求依
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及計算式。
㈤補正利息得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之
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在生利息)。
㈥提出債務人住所位於本轄之証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