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21號
債 權 人 莊明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錫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陳報債務人購買菇類養殖設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二)提出債務人吳錫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