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耀中即簡阿棉之繼承人、林耀鎮即簡
阿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對林耀中、林耀鎮之請求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簡阿棉
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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