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423號
TCDV,112,司促,17423,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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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崑發展翊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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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