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2號
債 權 人 訢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偉
債 務 人 阿密里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參佰柒拾捌元,①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④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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