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417號
TCDV,112,司促,17417,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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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7號
債 權 人 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振即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本件聲請主張債務人何振即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積 欠租賃車輛之租金,並因債務人欲解除租賃關係,債權人依 租賃合約請求違約金額等語。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何振 (按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屬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營者係屬 一體,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此有經濟部 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而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之 負責人為何振,應以該獨資經營者何振為當事人)之戶籍資 料,其已於112年6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綜上,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於法尚有未合,應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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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