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郭書凱即郭瑋婷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