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292號
TCDV,112,司促,17292,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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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2號
債 權 人 沙鹿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廖財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名稱為「沙鹿區公所」或「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因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名稱與聲請狀末印文不相符。

㈢聲請狀末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廖財崇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
銜章代替)
㈣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㈤提出警局報案單影本。
㈥債權人請求自「聲請日」起算利息,因聲請日語意不詳,
請具狀陳報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㈦提出債務人「陳建偉(住○○市○○區○○路○○巷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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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