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6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蔡明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