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028號
TCDV,112,司促,17028,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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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0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鐵藏
代 理 人 許進益
債 務 人 邱宇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惟最多不得逾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最多不得逾九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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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