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994號
TCDV,112,司促,16994,202306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柯茂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
八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