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泰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