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69號
債 權 人 陳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柔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Line截圖YoYo媽咪為債務人陳柔璇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陳柔璇(住○○市○○區○○○街00號14樓之7)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