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彭勝豐即嘉鋒機械起重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奇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與債務人合作之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債權人將貨物運送抵達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釋明資料。
㈢陳報工作酬勞新臺幣參拾捌萬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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