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76號
債 權 人 游青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柏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請求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如:合夥模式契約書影本
、提出交付機械滾輪機具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滾輪一組兩件與減速馬達兩件貨款共64萬元之釋明資
料。
㈢陳報利息自111年1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林柏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