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764號
TCDV,112,司促,15764,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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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64號
債 權 人 陳聰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鎮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陳鎮江受監護宣告之釋明文件。(如:監護宣告裁定書)
㈣提出借款日台灣銀行公告定期儲蓄存款一年期固定利率之
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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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