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756號
TCDV,112,司促,15756,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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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
債 權 人 徐冠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采霖陳玟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玟陵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5月1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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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