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凰嫻即王晨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凰嫻即王晨芳於94年04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
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61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6元 王凰嫻即王晨芳 自民國98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7236元 王凰嫻即王晨芳 自民國98年06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