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522號
TCDV,112,司促,15522,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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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2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賴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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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