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285號
TCDV,112,司促,15285,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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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5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施清鴻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請
求標的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12年5月10日與附表所載112年5
月12日不相符,請特定一日期。)
㈡提出債務人施清鴻(住○○市○○區○○路000號1樓)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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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