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債 權 人 張秋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秋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狀尾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之記載是否有 誤?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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