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279號
TCDV,112,司促,15279,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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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79號
債 權 人 王婷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嘉壕朱俊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對債務人高嘉壕朱俊翰請求新臺幣27,400元之法律
依據及原因理由為何?(因依狀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
決附表所示,債權人匯款至睿聚公司之永豐銀行代收服務
虛擬帳戶之款項新臺幣27,400元被圈存未撥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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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