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142號
TCDV,112,司促,15142,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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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債 權 人 祥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尚和工程行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承租吊車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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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