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863號
TCDV,112,司促,14863,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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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
債 權 人 王俊之

王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淑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各自債權需補繳500元)。
㈡提出資料釋明黃金戒指、項鍊之存在且係為債權人王俊之
準備而為債務人占為己有。
㈢提出105年5月25日匯款100萬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㈣提出資料釋明100萬元是債務人以現金方式領出且為其個人
使用。
㈤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王俊之借款2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㈥提出母親王李桑除戶戶籍謄本資料,並釋明繼承發生時其
遺產有銀行現金存款180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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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