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856號
TCDV,112,司促,14856,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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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
債 權 人 吳嘉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妍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3
年5月2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玖拾肆元」之金額記載是
否有誤?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
本。
㈤陳報債務人3次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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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