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債 權 人 林宏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抬頭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
㈢確認訴之聲明: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及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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