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692號
TCDV,112,司促,14692,2023062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
債 權 人 帝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世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借據) ㈡提出利息起算日自「借款日翌日」起算之釋明文 件,若以三張支票為借款證據,確認利息起算日自「借款日 翌日」起算是否有誤?(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㈢台端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帝璽建設有限公司業於107年11月6 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653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 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2年 6月2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1/1頁


參考資料
帝璽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