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538號
TCDV,112,司促,13538,202306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38號
債 權 人 田基雄
田蔡春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秉農即尤慶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提出相 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火 災須賠償每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釋明文件資料,此項通知已 於同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且所提出之火災證明書無關債務人之記 載、所提出之本票亦無從釋明與火災之賠償有關,依前開說 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