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
債 權 人 陳玟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政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提出相 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 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符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應負擔46%比例之釋明文件。㈢釋明為何須匯 款新臺幣974,639元之金額予天下一家管理委員會之原因理 由?㈣債務人柯政宏(住○○市○區○○○巷00號5樓)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同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未釋明對債務人得據以請 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