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張子柔兼張寶國之繼承人
張湘瑜即張寶國之繼承人
張子恩即張寶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湘瑜、張子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寶國之所得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子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
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子柔(兼張寶國之繼承人)前就朝陽科技大學
時,邀被繼承人張寶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兩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4,018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
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子柔(兼張寶國之繼承人)自111年11月08日
起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74,0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另連帶保證人張寶國於民國111年05月1
4日死亡,繼承人張湘瑜、張子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
寶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子柔(兼張寶國之繼承
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家事公告查詢單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67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018元 張子柔兼張寶國之繼承人、張子恩即張寶國之繼承人、張湘瑜即張寶國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10月0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1.525 001 新臺幣74018元 張子柔兼張寶國之繼承人、張子恩即張寶國之繼承人、張湘瑜即張寶國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018元 張子柔兼張寶國之繼承人、張子恩即張寶國之繼承人、張湘瑜即張寶國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1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