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2年度,160號
TCDV,112,司他,160,202306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60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林浚鈺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林沂集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

林耀龍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

林金進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

楊欽堂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

楊意成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


楊福智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

楊祖易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

楊麗容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

楊麗美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


張榮賜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張榮順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張玄真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張莉淳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張秀莉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楊棋山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楊文仁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楊美玲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之0
楊美麗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
楊文頴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楊美鶴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楊文魁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號
曾欣儀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林素吟之繼承人)

曾志瑋 (即林木附之繼承人林素吟之繼承人)

林基礎

陳秀芸林陳秀鳳

林啓田

林德龍

林靜宜
林沛潔即林淑慧

林根竹
林春瑾
林良

林梅菊
王鈞誼

王鈞頡

林秋霞
林冠每
林瑞澤 (即林江秩之繼承人)

林三槐 (即林江秩之繼承人)

林茂峰 (即林江秩之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宏昌 (即林江秩之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建宏 (即林江秩之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童瑞連 (即林江秩之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童玟淇(即林江秩之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陳童阿雪(即林江秩之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庠甫
黃菜

林義明
林勝基

林勝吉

林勝貽
林國藩
林國華
林慶宗
林慶昌
林慶協
林添興

林添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因該事件業已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受裁定人等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 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民事訴訟法第 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 一理由而類推適用本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救 字第109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 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核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348,000元(計算式:8000*2022.00*1/12),有 民事起訴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365元,參 以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此筆裁判費即應由兩 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又上開系爭事件被 告楊林祝林素吟陳秀花均已歿,其中楊林祝之繼承人為 楊棋山楊文仁楊美玲楊美麗楊文頴楊美鶴、楊文 魁。林素吟其繼承人為曾欣儀曾志瑋陳秀花其繼承人為 林茂峰、林宏昌、林建宏、童瑞連、林童玟淇、陳童阿雪。 且繼承人均無拋棄繼承,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戶籍謄本、本院查詢表等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89號 卷可憑。就楊林祝林素吟陳秀花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應 由其等繼承人於繼承楊林祝林素吟陳秀花所得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是以,受裁定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 為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單位:新台幣/元) 1 林沂集 公同共有1/9 公同共有1/9 1,596 2 林耀龍 3 林金進 4 楊欽堂 5 楊意成 6 楊福智 7 楊祖易 8 楊麗容 9 楊麗美 10 楊林祝 11 林素吟 12 張榮賜 13 張榮順 14 張玄真 15 張秀莉 16 張莉淳 17 林基礎 公同共有1/9 公同共有1/9 1,596 18 陳秀芸林陳秀鳳 19 林啓田 20 林德龍 21 林靜宜 22 林沛潔即林淑慧 23 林根竹 24 林春瑾 25 紀林良蜜 26 林梅菊 27 王鈞誼 28 王鈞頡 29 林秋霞 30 林冠每 31 陳秀花 公同共有1/9 公同共有1/9 1,596 32 林瑞澤 33 林三槐 34 林茂峰 35 林宏昌 36 林建宏 37 林庠甫 1/9 1/9 1,596 38 林黃菜 1/12 1/12 1,197 39 林義明 1/12 1/12 1,197 40 林勝基 1/45 1/45 320 41 林勝吉 1/45 1/45 320 42 林勝貽 1/45 1/45 319 43 林國藩 1/45 1/45 319 44 林國華 1/45 1/45 319 45 林慶宗 1/36 1/36 399 46 林慶昌 1/36 1/36 399 47 林慶協 1/36 1/36 399 48 林添興 1/18 1/18 798 49 林添成 1/18 1/18 798 50 林浚鈺 1/12 1/12 1,197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原則上四捨五入,並以各該金



額於進位前較接近進位後之整數者優先進位,經各該金額依序 進位後至合計金額為14,365元止。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總額新 臺幣14,36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