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23號
TCDV,112,司,23,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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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瑋華
代 理 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相 對 人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
代 理 人 高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永彬會計師廉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建國分所,設臺中市○區○○路○○○號)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9年7月23日起至111年1月3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 份總數2.4%之股東。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改組辦理變 更登記由張福專擔任董事長,經營相對人公司營運,惟經發 現相對人現無任何訂單,已呈停擺狀況,且張福專於111年1 0月15日代表相對人寄發神岡社口郵局93號存證信函稱「公 司資金遭淘空6、7千萬元」、「沒有會計師敢做財簽」等語 ,並於111年10月21日董事會表示相對人前董事長張福田自9 9年7月23日至111年1月3日將相對人資產淘空,並對張福田 提起侵占之刑事告訴,惟相對人營運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 比未向股東揭露,影響股東權益甚鉅。足見實難以期待張福 專對相對人有發揮任何公司治理及營運方針之功能,究竟相 對人是否有公司資產遭淘空之情形,有選派具專業知識之人 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之必要,爰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 人,以查核相對人自99年1月19日起至檢查日止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並請求檢查項目如附表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並無聲請所述營運現況無任何訂單,已 呈停擺狀況之情,且相對人於111年12月23日召開股東會向 股東說明公司資產淘空案進度及財產現況,且已就聲請人之 父張福田淘空公司資金之事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因資金被淘 空短差6、7000萬元,原會計師事務所即表明不再為相對人 做稅簽及財簽,惟在相對人努力下已爭取高單價機台訂單,



且111年度財務報表已由會計師簽證完成,並預訂於112年6 月30日召開股東會,並無不向股東揭露財務之情。又聲請人 長期任職相對人處,於取款單上自稱為相對人財務經理,亦 涉嫌與張福田共犯淘空公司資產,其聲請選任檢查人係權利 濫用,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 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其修正之立法理 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 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 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 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 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 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 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 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 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 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 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予少 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 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 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 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 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 限。是就立法精神,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 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 以斟酌、衡量。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 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 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僅於聲 請人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選派之必要時,法院始得准許其 聲請。
四、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4% 之股東,提出105年6月25日股東名簿為證,且為相對人所 不爭執,是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已符合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前提要件,揆諸前揭說明,除具備



前開少數股東之身分要件,並無其他資格之限制,則相對 人自得依法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1年2月23日改組辦理變更登記由張 福專擔任董事人,相對人於111年10月15日寄發神岡社口 郵局93號存證信函稱「公司資金遭淘空6、7千萬元」、「 沒有會計師敢做財簽」等語,並於111年10月21日董事會 中表示張福田自99年7月23日至111年1月3日將淘空公司資 產等語,業據其提出上開存證信函及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 ,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聲請人主張,即堪採信。  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檢查人檢查之項目除公司業 務帳目外,尚包括公司之財產情形,則諸如會計師簽證之 財務報表、總分類帳、科目餘額明細帳、日記帳、進銷貨 帳、相關成本帳簿及其傳票與相關憑證等,均在得檢查之 列,非僅限於公司法第228條所規定董事會應編造之表冊 ,是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情形,與股東及公司債 權人得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 權限尚屬有間。況聲請人非必為具有查帳專業知識之人士 ,相對人縱於股東常會提供財務報表予聲請人知悉,亦未 能達成如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之目的。是本院審酌本件選 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稽核相對人之帳目及財產,相對人 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亦不致因檢查人之稽 核而受何影響;且就相關檢查費用支出,與健全相對人公 司財務會計制度之檢查目的相較結果,亦無比例失衡情形 ,則抗告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本於公司股東身 分行使股東權,當屬其各別股東權正當權利之行使,相對 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相對人辯稱相對人已由會計師簽 證111年度財產務報,且聲請人係淘空公司產之共犯,其 所為聲請為權利濫用,本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難 認有據。
  ㈣基上,張福田既於99年7月23日起至111年1月3日涉嫌淘空 相對人資產,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主文所 示財務資料,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必要性要件。又 關於檢查人人選,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會計 師公會推薦適任人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該公會依法推薦 劉永彬會計師任之,並檢附相關學經歷至院(見本院231- 233頁),劉永彬會計師亦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本 院審酌劉永彬會計師現為執業會計師,現任廉風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台中建國分所主持會計師,亦曾任台灣省政府



長、國立台中護專會計主任、私立常春藤高中董事、監察 人等職,學經歷豐富,堪認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之檢查,因此選派為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 人99年7月23日起至111年1月3日止如附表所示公司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
  ㈤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改組後,營運停擺,且未向股東揭露 業務項目及財產狀況,聲請檢查相對人自111年1月4日以 後至檢查之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惟查,相對 人於111年7月15日、同年12月23日召開股東會,同年10月 21 日召開董事會,並於會議中說明訴訟案件進度、公司 資金短缺問題等事項,有上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 議紀錄附卷可稽(見卷第99-103頁、第107頁、第19-20頁 ),相對人並於112年4月20日至同年月23日參與商業展覽 ,並獲取訂單一節,亦有報名確認函、照片、訂單附卷可 稽(見卷第109-111頁、第113頁、第115-119頁),實難 以認定相對人於張福專擔任董事長後,相對人公司營運即 停擺,且未向股東揭露營運狀況之情,聲請人空言主張就 111年2月23日至檢查日止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財務資 料,尚不足採。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111年2月23日至檢 查之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與法不合。聲請人另請 求檢查相對人99年1月19日至99年7月22日止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未敘明事由,並具體提出相對人當時營運、財 務狀況有何異常之情,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法亦有不 符。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9年7月23日起至111年1月3日止之如附表 所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核無不合,爰選任劉永彬會 計師對相對人之檢查人。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 人自99年1月19日起至同年7月22日止,111年1月4日起至檢 查之日止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 檢查人之報酬,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相 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六、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檢查範圍 檢查項目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會計帳冊及憑證。 財產文件。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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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