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32號
TCDV,112,勞補,332,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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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王翌臣
相 對 人 江振南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
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5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
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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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