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38號
TCDV,112,勞執,38,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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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田子杰
相 對 人 鄭關東立品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3月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372H0122)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8,368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12年3月 1日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詎 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分期給付義務,尚積欠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368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2年3月1日調解成立之內容略 為:「勞資雙方同意以36,368元和解,自112年4月至6月共 分3期給付,第1期12,122元資方於112年4月10日匯至勞方薪 資帳戶,第2期12,123元資方於112年5月10日匯至勞方薪資 帳戶,第3期12,123元資方於112年6月10日匯至勞方薪資帳 戶,如有1期屆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 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等語,惟相對人 迄今僅給付聲請人8,000元,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給 付義務(尚餘28,368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案號:0372H0122)影本及薪資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份(合 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在卷可 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 ,惟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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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