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11號
TCDV,111,重訴,411,2023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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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原 告 張淑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遷出國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俐評即王麗屏陳鈺銘、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陳建欣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抗告人對本院民
國112年6月6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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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