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38號
TCDV,111,重訴,238,202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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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國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温承翰
參 加 人 温正男
受告知人 鈞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
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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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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