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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78號
TCDV,111,訴,3278,2023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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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8號
上 訴 人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被 告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威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嘉慧
被 告 林永基
廖小菁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12年6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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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