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柏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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