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89號
TCDV,111,訴,2089,2023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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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9號
上 訴 人 陳昶文


被 上訴 人 吳慧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為請求
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被上訴人對上訴人
的債權全部不存在,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為被上訴人應將
系爭本票交還予上訴人。上訴人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均為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故應以上訴
人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債權金額為斷。是本件上訴利
益應核定為系爭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23,77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09年5月3日 150萬元 未記載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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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