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13號
TCDV,111,訴,2013,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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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告 呂栯函呂如憶巨茂企業社


被 告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克彥
訴訟代理人 董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本件所請係受讓自訴外人運太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運太 公司)代理銷售被告位於竹北市之「靚公園」建案(下稱系 爭建案)房屋所生之銷售酬金債權。系爭建案係自民國108 年3月間開始銷售,目前已全數銷售完畢,於銷售期間,運 太公司曾多次指示原告進行廣告看板裝設及拆除等相關工程 ,然運太公司積欠原告工程款,故其於109年4月1日曾出具 一紙承諾書予原告(其中所載巨茂廣告工程行係有誤,正確 應為巨茂企業社),承諾自109年6月起按月還款至全部清償 為止。嗣後,運太公司雖有陸續清償欠款,但截至110年6月 7日止,仍有部分款項無力結清。經雙方會算後,運太公司 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萬元,運太公司負責人訴外 人翁慶成復以運太公司名義簽發一纸面額為78萬元整之本票 交付原告,作為原告剩餘債權之證明,並承諾於被告將系爭 建案銷售酬金撥付運太公司後,再立即向原告清償全部工程 款。
 ㈡嗣111年4月27日原告接獲翁慶成告知,被告已與運太公司所 僱之系爭建案全體銷售業務人員就銷售獎金部分和解成立, 被告同意自運太公司應領之銷售酬金中,直接撥付獎金予銷 售業務人員,建議原告比照辦理。原告應允,翁慶成遂又以



運太公司名義出具一紙債權讓渡書,將運太公司對被告之酬 金債權中之1,931,500元讓與原告及訴外人鑫國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鑫國公司)、鑫滿意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鑫滿意公 司)等三人(運太公司讓與之債權金額係以原告、鑫國公司 、鑫滿意公司等三人債權之加總而來,原告之債權僅佔其中 之78萬元)。運太公司稱其對被告之銷售酬金債權金額為30 ,730,573元,扣除上述已和解成立之銷售業務人員酬金共2, 000萬元後,尚餘10,730,573元,堪認被告應付運太公司之 酬金仍有剩餘,且該餘額足以清償運太公司讓與原告之債權 ,故被告對原告負有78萬元之酬金債務。
 ㈢由於系爭建案房屋目前業已全數銷售完畢,被告已同意自運 太公司銷售酬金中撥付獎金予銷售人員,可見運太公司對被 告之酬金債權確實存在,且尚有餘額等語。為此,爰依受讓 自運太公司對被告之銷售酬金債權,提起本件訴訟。又因本 件所請係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故原告主張以本件起訴狀繕本 之送達,作為對被告之債權讓與通知以及履行債務之催告, 再依法加計遲延利息。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運太公司並未將債權讓與給原告,且被告對於運太公司之債 務已經全部於另案和解,並依照該和解筆錄內容清償完畢等 語,茲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本件主張其受讓運太公司對於被告之銷售酬金債權,並 提出債權讓渡書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其上記載「 巨茂企業社等3人(以下簡稱甲方)與運太廣告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處理乙方積欠甲方之貨款,經充分溝 通、協商,意見一致協商如下:一、乙方願給付甲方共新臺 幣1,931,500元,給付方式:乙方同意將其對第三人總誼建 設有限公司之銷售酬金(含裝潢款費用)債權3,0730,573元 應付款,由乙方另開立本票與甲方向總誼公司請求,乙方不 得異議。」,最末則簽有「翁慶成」之簽名,然該紙債權讓 渡書上僅有翁慶成個人之簽名,並未有運太公司之蓋章,尚 難憑此認定運太公司有將其對於被告之銷售債權讓與原告, 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此情,其主張自難採認。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運太公司對於被告之酬金債權,請求被告 給付78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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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滿意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太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