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25號
TCDV,111,訴,1425,2023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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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碧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所得受利益之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款及第77條之16第1項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二、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雖記載:「上訴聲明:一、第 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二、歷次審理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負擔。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然核未依首揭法條規定正確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 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 萬零伍佰元(計算式:996,650元-116,150元=880,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附此指明。另上 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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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