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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538號
TCDV,111,簡上,538,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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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凱萊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被上訴人 林盛鏘
訴訟代理人 林官誼律師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必要之允許,認有欠缺
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當事人無訴訟能力,
提起上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其上訴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4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63
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中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5月1日已變更為陳
美玲,此有上訴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87-90頁),而本件上訴人於111年9月7日提起上訴
,係以陳文熙為其法定代理人,然依前揭說明,當時上訴人
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美玲,足認其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
。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有陳美玲合法代表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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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萊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