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304號
TCDV,111,勞訴,304,202306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黃庭
被 告 漢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6,593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93年9月2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編輯主任,後 原告於111年1月31日接受被告資遣,兩造並於同日簽訂協議 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36,593元,以結清兩造間於原告任職期間依據勞動、僱傭 等法律關係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包含薪資、資遣費、預告工 資、特休未休之工資等項目),被告並於111年1月26日分別 交付由訴外人信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3張予原告 收執,發票日、票面金額及票號如下:①發票日111年3月30 日、票面金額198,000元、票號KN0000000,②發票日111年4 月30日、票面金額196,000元、票號KN0000000,③發票日111 年5月30日、票面金額190,000元、票號KN0000000,(下稱 系爭支票),且約定被告另應於111年2月10日匯款52,593元 予原告,惟被告到約定期限僅匯款30,000元,尚餘22,593元 並未支付,且上述之系爭支票均跳票,故合計被告尚有606, 593元未給付與原告。原告迫於無奈,於111年4月7日向臺中 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第一次調解未果,於進行 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時,即因被告未出席而無法成立。爰依 兩造間系爭協議書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系爭協議書、系爭支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 29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 原告主張上情為真。  
 ㈡按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 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固仍不消滅。惟必債 務人不履行新債務時,債權人始得請求其履行舊債務,此觀 民法第320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既未依協議書履行債務,則原告依據系 爭協議書之第6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差額共606,593元,自 屬有據。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 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 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依據系爭協議書 請求給付之薪資、資遣費等債權請求權,被告除應於111年2 月10日匯款52,593元予原告外,其餘部分被告係交付系爭支 票以為清償,故被告至遲應分別於111年5月30日之前清償, 核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未按期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 原告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應負遲延責任,於 法並無不合。又上開起訴狀繕本已於111年11月4日送達被告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9頁),是原告 請求自翌日即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6,593 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欣

1/1頁


參考資料
信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